商标权人有哪些权利?
- 浏览: 19 发布时间: 2025/7/15 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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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人享有以下核心权利: 1. 专用权 ——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 2. 禁止权 ——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 许可权 ——可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 4. 转让权 ——依法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5. 续展权 ——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以延长保护
商标权的基本概念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确立不仅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商标权的取得通常需要通过注册程序,在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由先申请者获得注册。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便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商标权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它指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项权利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商标权人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这种使用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否则可能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其次,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种禁止权不仅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可能造成混淆的潜在侵权行为。例如,即使侵权商品尚未实际销售,仅处于宣传阶段,商标权人也有权要求停止相关行为。
许可使用权
商标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许可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自己也不得在该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则是指商标权人除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外,自己仍保留使用权,但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普通使用许可则允许商标权人在相同范围内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自己也保留使用权。
商标使用许可应当向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不是许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不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许可使用中,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并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转让权
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全部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原商标权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任何权利。商标转让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转让才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以避免消费者混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转让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否则商标局可能不予核准。例如,如果某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转让给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可以驳回该转让申请。
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权,即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十年。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续展权确保了商标权人可以无限期地维持其商标权利,只要按时续展并持续使用,理论上一个商标可以永远受到保护。这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有明显区别,后者都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到期后即进入公有领域。
续展申请需缴纳规费